《法哲学原理》黑格尔

本书为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总结。在书中黑格尔论述了抽象法,道德,伦理三个方面。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“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”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,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“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”的条件下,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,来“贊助中等阶級”,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、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。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、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。《法哲学》分为:抽象法、道德、伦理三大部门。
《法哲学原理》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。该书于1821年正式出版,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、道德观、伦理观和国家观,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。在黑格尔看来,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,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。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。黑格尔认为,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,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、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。所以,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。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、道德、伦理三个环节,这三个环节构成了《法哲学原理》一书的主要内容。
目  录
序言
导论法哲学的概念意志、自由和法的概念第1-32节
本书的划分第33节
第一篇抽象法第34-104节
第一章所有权第41-71节
一取得占有第54-58节
二物的使用第59-64节
三所有权的转让第65-70节
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第71节
第二章契约第72-80节
第三章不法第82-104节
一无犯意的不法第84-86节
二诈欺第87-89节
三强制和犯罪第90-103节
从法向道德的过渡第104节
第二篇道德第105-141节
第一章故意和责任第115-118节
第二章意图和福利第119-128节
第三章善和良心第129-141节
恶的道德形式伪善盖然论善
善的意图信念讽刺第140节附释
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第141节
第三篇伦理第142-360节
第一章家庭第158-181节
第一婚姻第161-169节
第二家庭财富第170-172节
第三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第173-181节
第二章市民社会第182-256节
 第一需要的体系第189-205节
   一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第190-195节
 二劳动的方式第196-198节
 三财富第199-293节
 第二司法第209-229节
 一作为法律的法第211-214节
 二法律的定在第215-218节
 三法院第219-229节
 第三警察和同业公会第230-256节
 一警察第231-249节
 二同业公会第250-256节
 第三章国家第257-360节
 第一国家法第260-329节
 一内部国家制度本身第272-320节
 一王权第275-286节
 二行政仅第287-297节
 三立法权第298-320节
 二对外主权第321-329节
  第二国际法第330-340节
 第三世界历史第341-360节
译后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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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哲学原理,黑格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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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7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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